五糧液商標侵權案引起的商標侵權中合法來源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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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商標侵權案引起的商標侵權中合法來源和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款規定能夠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商標侵權人免除賠償責任。

關于何所謂合法來源,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個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五糧液案例。

一、案件經過

因認為廣東省廣州太陽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城公司)銷售的假冒“五糧液”白酒,侵犯了“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將太陽城公司訴至法院。在一審法院以太陽城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以及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后,五糧液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日前,隨著二審法院作出(2016)粵73民終393號判決,該案終于塵埃落定,五糧液公司的上訴主張并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據了解,2012年12月,五糧液公司在太陽城公司購得52度“五糧液”白酒1瓶。隨后,五糧液公司經鑒定發現,涉案商品系假冒五糧液公司第160922號“五糧液及圖”商標及第1207092號“W及圖”商標的產品。

為此,五糧液公司將太陽城公司訴至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

據了解,第160922號“五糧液及圖”商標與第1207092號“W及圖”商標,均核定使用在酒商品上,權利人均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集團)。經五糧液集團授權后,五糧液公司對侵犯上述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訴訟中,太陽城公司表示,其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在一審法院未支持五糧液公司的訴訟主張后,五糧液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稱,太陽城公司提供的進倉單、購貨發票沒有注明涉案商品的生產批號等產品信息,僅可以證實其與供貨商有生意往來,不足以證實與涉案商品存在關聯,并未對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盡到法定的審查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太陽城公司出具的進貨單、購貨發票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采購所得,并說明了提供者,符合免責情形,不需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審認定五糧液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正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二、何所謂訴訟時效

那又何所謂訟訴時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為2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該司法解釋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一致的。“解釋”對涉及商標侵權行為訴訟時效進一步明確,主要目的是督促商標權利人不能對自己知識產權疏于管理,放任他人侵權行為。五糧液公司在證據保全之后兩年多的時間內,沒有及時到法院立案,也沒有補充商標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呈持續狀態的證據,最終導致因喪失了勝訴權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如果五糧液公司及時補充證據,合理地追加被告、調整訴訟請求,案件的結果可能會完全相反。

三、如何證明銷售產品的合法來源

為了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銷售者通常會提供買賣合同、送貨單、進貨單、運輸單據、發票、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

1、具有合法的合同。經銷者從生產者處取得商品,應當具有買賣合同。但是,這一點在證明經銷者商品來源合法中卻不是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1)法律的允許。法律上允許交易雙方口頭合同的存在,合同法也專門對口頭合同做出了一些規定。作為經銷者,以口頭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商業交易中,鑒于商業交易效率與慣常的做法,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經營者往往是通過一個電話,即可以取得經銷的商品。

2、合理的價格。合理的價格是法律上判定經銷者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價格差異較大,對于經銷者來說,應當是明確知曉的,則經銷者應當對商品是否侵權等產生進一步辨別的意識,認真加以核實。

3、具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者所售商品來源的一個重要證據。現實經營中,也存在部分經營者出于逃稅等目的而不出具商業發票的現象。此種行為以違法為前提,一旦經銷者所售商品侵權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話,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實際經營中,一些經銷者出于逃稅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來源合法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定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將由經銷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四、對于商標侵權被告如何進行抗辯

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合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被控侵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需要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比較時應當采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經過上述比較如果得出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產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就可認定不構成侵權。

3、在先權利抗辯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如果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企業名稱)相沖突,就可以以在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構成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規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使經過注冊,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在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為注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在允許注冊的同時又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對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侵權。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時效抗辯

如果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就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標符合上述情況,被告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以否定原告的商標權。一旦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申請,被告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并附撤銷申請的副本及證據。法院將根據撤銷申請的理由和證據來決定是否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