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不要“攀親戚”!

現在商標局每天受理上千件的商標新申請,好的商標名字已經越來越少,很多客戶看到同行用的好的名字,都想直接拿過來,加個字,減個字,就想變成自己的商標名稱。
如果加減字組成的新商標名稱是具有新意的,或與在先商標名稱有一定區別的,那可能該商標就可以獲得注冊。如果加減字區別的顯著性不大,那很容易因為近似而被駁回。即使僥幸注冊成功,也可能由于在先商標注冊人或權利人以撤三或者無效宣告方式,而最終被剝奪商標的權利。
下面就實際案例闡述!
“牛巴店”對“牛巴哥”的爭議。 沈陽市有個餐館, 2003年12月以店主人王然的名義注冊了一個商標“牛巴店” 。 而且還特別提出“ 店” 字放棄專用權。這樣“ 牛巴” 就是商標的名稱。沈陽牛巴店開的挺火, 后來還注冊了不同樣式的“ 牛巴”和“ 牛巴店” 商標。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標所有人發現, 在第43類“ 餐館” 服務項目中,有一件“ 牛巴哥” 商標2010年4月21日已獲準注冊。注冊服務項目就在第43類“ 餐飲服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 于是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標所有人聘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要求撤銷“ 牛巴哥” 商標的商標爭議。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分析認為: “牛巴哥”商標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咖啡館、 餐廳、 飯店、流動飲食供應與“牛巴店”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 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爭議商標“牛巴哥” 與引證商標“ 牛巴店” 的主要認讀部分“牛巴店” 在文字構成、 排列上相近,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裁定:爭議商標“牛巴哥”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咖啡館、 餐廳、 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予以撤銷。
通過上述案例, 知識產權法務顧問提醒廣大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一定要有自己獨特的創意。 不能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尤其不能與在先知名商標“ 攀親戚”。 因為商標名稱沒有實質性變化, 會產生商標上的雷同與近似。按照商標法“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 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 在先商標所有人一旦發現在后注冊商標與自己的商標近似,就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提出商標爭議。在后注冊商標就會有被撤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