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已注冊商標謀利,你知道有多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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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已注冊商標謀利,你知道有多嚴重嗎?

冒用他人商標生產服裝,在未經商標專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私自侵權,你知道后果的嚴重性嗎?近日,在宿松縣人民法院就胡某方某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三千元;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萬二千元。

   原來,在2015年的時候,被告人為謀求利益,在未經“狼爪”公司的許可下,從福建石獅布料市場采購布匹、商標等材料,私自生產加工“狼爪”牌服飾,據悉,被告人胡某先是委托他人將“狼爪”商標的胸標繡在布匹上,然后發給方某,委托方某加工成女裝上衣,在未經“狼爪”公司許可下且明知所加工服裝為假冒注冊商標情況下,大量生產加工女裝上衣1525件,經服裝經商標持有人鑒定下,其生產總價值約8萬多塊。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方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于3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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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有以下特點: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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