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識產權專家回復
轉讓已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版權,原許可合同對受讓人是否仍然具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實踐,轉讓已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版權時,原許可合同對受讓人原則上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需結合許可類型、合同約定及備案情況綜合判斷。以下是具體規則及例外情形:
一、基本原則:原許可合同對受讓人繼續有效
1.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 26 條(原第 24 條)明確規定,著作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原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例如,甲將小說《XX》的復制權許可給乙使用 5 年,隨后甲將復制權轉讓給丙,乙仍可在剩余 3 年內繼續行使復制權,丙不得干涉。
2. 司法實踐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案” 中指出,專有許可使用權具有對抗后續受讓人的效力。即使原著作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被許可人仍可依據原合同主張權利。
3.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
著作權許可合同雖為債權合同,但其效力可及于后續受讓人,這是知識產權許可的特殊規則。例如,某音樂作品的獨占被許可人在許可期內,可對抗原著作權人將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例外情形:原許可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1. 許可合同明確約定排除效力
若原許可合同中約定 “著作權人轉讓權利時,許可合同自動終止”,則受讓人可不受約束。例如,A 與 B 簽訂許可合同時約定 “若 A 轉讓權利,B 的許可權自轉讓之日起失效”,則 A 將權利轉讓給 C 后,B 的許可權終止。
2. 被許可人放棄權利或同意解除
被許可人書面放棄許可權,或與原著作權人協商解除合同的,受讓人可不受原合同約束。例如,D 將軟件著作權許可給 E 使用,后 D 與 E 協商解除合同,D 再將權利轉讓給 F 時,F 無需受原許可合同限制。
3. 受讓人善意且無過錯
若受讓人不知且不應知原許可合同存在,且原許可合同未辦理備案登記,受讓人可基于 “善意取得” 主張權利。例如,G 將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給 H 但未備案,后 G 將該權利轉讓給 I,I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合理對價,I 的權利優先于 H 的許可權。
三、許可類型對約束力的影響
1. 獨占許可
約束力最強:獨占被許可人在許可范圍內享有 “準物權” 效力,未經其同意,原著作權人不得轉讓權利。即使轉讓,受讓人仍需受原合同約束。例如,J 將電影發行權獨占許可給 K 后,J 擅自將該權利轉讓給 L,K 可要求 L 停止侵權并繼續履行合同。
例外:若獨占許可合同明確約定 “著作權人可轉讓權利”,或被許可人書面同意轉讓,則受讓人可不受約束。
2. 排他許可
約束力次之:排他被許可人可對抗除原著作權人外的第三方。若原著作權人轉讓權利,排他被許可人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合同。例如,M 將圖書出版權排他許可給 N 后,M 將該權利轉讓給 O,N 可要求 O 繼續履行出版義務。
3. 普通許可
約束力最弱:普通被許可人僅能依據合同向原著作權人主張權利,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例如,P 將攝影作品的展覽權普通許可給 Q 后,P 將該權利轉讓給 R,若 R 不知情且支付對價,Q 不得要求 R 停止展覽。
四、備案的對抗效力
1. 備案的法律意義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25 條,專有許可合同可向國家版權局備案。備案后,原許可合同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S 將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許可給 T 并備案,后 S 將該權利轉讓給 U,即使 U 不知情,T 仍可要求 U 停止侵權。
2. 未備案的后果
未備案的許可合同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例如,V 將軟件復制權專有許可給 W 但未備案,后 V 將該權利轉讓給 X,X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合理對價,X 的權利優先于 W 的許可權。
五、受讓人的風險防范與救濟
1. 盡職調查義務
受讓人在交易前應:
要求轉讓人提供原許可合同副本;
查詢國家版權局的許可備案記錄;
書面承諾 “轉讓的權利不存在未披露的許可負擔”。
2. 合同條款設計
可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轉讓人保證 “所轉讓的權利未被許可給第三方,或已取得被許可人同意”;
若因原許可合同導致受讓人損失,轉讓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3. 法律救濟途徑
若受讓人因原許可合同受阻,可:
依據轉讓合同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
若轉讓人存在欺詐行為,可請求法院撤銷轉讓合同;
若被許可人濫用權利,可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認定原許可合同無效。
六、典型案例解析
1. 獨占許可對抗善意受讓人
某動畫公司 A 將 “奧特曼” 系列作品的獨占使用權許可給 B 并備案,后 A 將該權利轉讓給 C(未告知 B)。法院認定,B 的備案許可權優先于 C 的受讓權,C 需停止侵權并賠償 B 的損失。
2. 普通許可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
畫家 D 將畫作《山水》的展覽權普通許可給 E(未備案),后 D 將該權利轉讓給 F(F 不知情)。法院判決,F 作為善意受讓人有權行使展覽權,E 僅能要求 D 承擔違約責任。
七、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 26 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25 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民法典》第 545 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結論
原許可合同對受讓人的約束力是原則,例外需滿足特定條件。建議當事人在著作權交易中充分披露許可情況,通過備案增強權利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確責任分配,以降低法律風險。對于被許可人而言,及時辦理備案是對抗后續受讓人的關鍵;對于受讓人而言,嚴格的盡職調查和合同條款設計是保障權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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