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礦石”顯著性之爭終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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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礦石”顯著性之爭終見分曉

提及“流量”和“礦石”兩個常見的中文詞匯人們可能并不陌生,而將兩者組合在一起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計算機文檔管理等服務上,是否具有顯著性卻引發了一場商標紛爭。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法院終審判定訴爭商標“流量礦石”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能夠發揮商標指示、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具有一定的顯著性,據此維持了一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最終被判令撤銷。

據了解,2013年12月,廣東新媒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媒公司)提出該案訴爭商標即第13809741號“流量礦石”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計算機文檔管理等第35類服務上。

經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5年1月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書。隨后,新媒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商標復審申請。

據悉,2015年7月,訴爭商標經核準轉讓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播公司)。

2015年10月,商評委作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以訴爭商標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快播公司不服商評委上述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經過推廣與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征。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被訴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針對訴爭商標重新作出決定。

商評委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流量”與“礦石”各有其較為固定的含義,但兩者組合在一起,并非常見的詞匯組合,整體上不具有明顯的特定含義;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按照相關公眾通常的識別能力和注意程度,不易將訴爭商標理解為是對相關服務的內容或特點的描述。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并據此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