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如修改、再許可)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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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游客| 咨詢分類:版權問問
問題描述:
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如修改、再許可)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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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如修改、再許可)有哪些限制?
在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中,權利人(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限制,核心依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條例,遵循 “約定優先、法定兜底” 原則,即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均受限制,重點圍繞 “修改行為”“再許可行為” 及其他附屬使用行為展開,具體限制規則如下:
一、對 “修改行為” 的限制:禁止擅自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性
修改權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被許可人能否修改作品、如何修改,嚴格受制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核心限制如下:
1. 原則:未經明確授權,不得擅自修改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修改權屬于著作權人專有權利,被許可人僅能在許可合同明確約定的范圍內行使修改權,無約定則視為無權修改。例如:
文字作品許可他人出版時,若合同未約定 “可修改內容”,出版社不得擅自修改文章主旨、核心觀點或情節;
美術作品許可用于廣告宣傳時,若未明確授權 “調整色彩、構圖”,被許可人不得自行修改作品視覺元素。
2. 例外:法定允許的有限修改(無需單獨授權)
僅有一種法定情形可突破 “需授權” 限制:《著作權法》規定,報社、期刊社對投稿作品可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如修正錯別字、調整語句通順度),但不得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核心觀點或表現形式(如將學術論文改為科普短文)。除此之外,任何修改行為均需獲得權利人明確許可。
3. 禁止性底線:不得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無論是否獲得修改授權,被許可人的修改行為均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否則即便有合同約定,也因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并需承擔侵權責任。例如:
未經授權將正能量歌曲的歌詞改為低俗內容,或惡意剪輯視頻作品導致原意扭曲,均屬于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許可合同約束。
4. 特殊作品的修改限制
對于美術、攝影作品等原件所有權已轉移的作品,即便權利人授權修改,也需征得原件所有人同意(如畫家授權畫廊修改其畫作,但畫廊需先獲得畫作原件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實際操作)。
二、對 “再許可行為” 的限制:禁止擅自轉授權,需權利人明確同意
再許可(又稱 “從屬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將其獲得的作品使用權再次許可給第三人行使,該行為的核心限制是 “無明確授權即禁止”,具體規則如下:
1. 普通許可使用:絕對禁止擅自再許可
若許可合同約定為 “普通許可”(最常見類型,權利人可同時許可多人使用),被許可人僅享有自身使用的權利,無權將使用權轉授第三人,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與合同約定一致,也需另行獲得權利人許可。例如:
博主甲許可平臺乙使用其原創文章(普通許可),平臺乙不得擅自將文章再許可給平臺丙轉載,否則構成違約。
2. 專有許可 / 排他許可使用:需明確約定方可再許可
專有許可(被許可人可排除包括權利人在內的任何人使用)或排他許可(被許可人可排除第三人使用,但權利人仍可使用)中,被許可人能否再許可,取決于合同是否明確約定 “享有再許可權”;
若無明確約定,即便為專有許可,被許可人也不得擅自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 再許可的附加限制
若權利人明確允許再許可,通常還會附加兩層限制:
范圍限制:再許可的使用方式、地域、期限不得超出原許可合同的范圍(如原許可 “在中國大陸地區網絡傳播”,再許可不得擴大至 “全球范圍傳播”);
備案要求:部分合同會約定再許可需提前告知權利人并備案,未經備案的再許可視為無效。
三、其他核心使用限制(除修改、再許可外)
除上述兩類重點行為外,權利人還可通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進行以下限制,本質均遵循 “未明確許可即禁止” 原則(《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
1. 使用方式限制
被許可人僅能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超出授權范圍。例如:
授權 “圖書出版權”(復制權 + 發行權),被許可人不得將作品改編為有聲讀物(涉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授權 “線下展覽權”,不得擅自將美術作品上傳至網絡傳播(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2. 地域范圍限制
使用行為需限定在約定的地域內,超出則構成違約。例如:
權利人許可 A 出版社在 “中國大陸地區” 出版中文簡體版圖書,A 出版社不得在香港、臺灣地區銷售該圖書,也不得授權境外機構出版。
3. 期限限制
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著作權保護期及合同約定的許可期限,期限屆滿后需停止使用或重新獲得授權。例如:
許可合同約定 “使用期限 3 年”,3 年后被許可人需停止傳播、復制作品,否則構成侵權。
4. 商業用途限制
若合同明確約定 “非商業使用”,被許可人不得用于盈利活動;若約定 “特定商業用途”(如用于自身品牌宣傳),不得轉為其他商業用途(如用于第三方廣告代言)。
5. 署名權相關限制
被許可人需遵守合同約定的署名方式,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署名、遺漏署名或虛假署名,否則既違反合同約定,也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人身權,不可轉讓、不可放棄)。
四、限制的核心法律依據與實操要點
法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人身權與財產權劃分)、第二十七條(未明確許可的權利不得行使),《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再許可的限制);
實操建議:
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明確約定 “禁止擅自修改”“禁止擅自再許可”,并細化使用方式、地域、期限等限制,避免模糊表述;
被許可人:若需修改、再許可或擴大使用范圍,務必提前與權利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無明確授權時不得擅自突破約定。
總結
權利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限制,核心圍繞 “人身權不可擅自侵犯、財產權不可超出授權” 展開:修改權需明確授權且不得歪曲作品,再許可權需法定或約定授權,其余使用行為需嚴格遵循 “未明確許可即禁止”。合同約定是核心依據,法律規定是兜底保障,兩者結合可全面規范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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