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究竟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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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究竟有多嚴重?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將會按照刑法進行罰款與定罪處理。

一、假冒商標罪的四種行為

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于假冒商標行為。具體來說,假冒商標罪行為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1.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二、如何認定假冒商標罪: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三、對假冒商標罪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明確的處罰規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假冒商標罪案例分析

第1506180號“太太樂”商標、第919410號“蓮花”商標、第1141227號“南街村”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0類即調味品等,上述三件商標均在核準的法定有效期限內,且均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2年以來,被告人張某為了制造假冒的調味品銷售牟利,與被告人王某某電話聯系,從王某某處購買未經授權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標的南德調味料包裝袋1萬套、印有“蓮花”商標的蓮花味精包裝袋2.5萬套。被告人張某、鄒某購買一般品牌的味精、雞精,進行包裝后冒充“太太樂”雞精、“蓮花”味精產品進行銷售,并自己配方,用食鹽、味精、香料等制造調味品,冒充“南街村”調味料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11.5565萬元。2013年8月,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對張某、鄒某租住地方及租用的倉庫進行了搜查,發現了大量的制假設備、原料以及假冒的味精包裝、商標標識。經鑒定,上述包裝和商標標識均系未經授權的偽造產品。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及鄒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采用購買一般品牌的味精、雞精,進行分裝后冒充“太太樂”雞精、“蓮花”味精進行銷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調味品,冒充“南街村”調味料進行銷售,銷售數額達11.5565萬元,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某某銷售了非法制造的包裝袋,其銷售的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鄒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