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沖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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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沖突如何解決?

一 、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是指經過商標主管部門授予申請人在某一類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標志,用以區別不同商品提供者的專有權利。其基本特征是顯著性,即社會公眾通過識別該商標能夠很容易的將該商品提供者與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區別開來。商標權的取得需要通過申請注冊來實現,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權即版權,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獨創性,即獨立完成。著作權的取得屬于自然取得,作品獨立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無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獨立完成作品的人都應當享有著作權。

二、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

既然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不外乎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這兩種情況。

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是商標所包含的文字、圖形抄襲、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內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取得的在先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商標申請日,那么一般在先權利人可以阻止商標的注冊。當著作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品的完成時間早于商標注冊申請日時,將不能阻止商標的注冊。

然而,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商標申請日,但是商標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是獨立創作完成的,則該商標將被核準注冊,也就是著作權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作為區別標志要求具有顯著性,不得過于復雜難記,應是簡單明了,而作品則必須表達一定的思想含義,不能過于簡單。

三、解決沖突的三個原則

對于如何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小盾知識產權認為,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后應當保存手稿,作為獨立完成的證據,然后申請商標注冊。

如果在注冊申請后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時,就需要考察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取得的時間,如果對方著作權登記在商標申請日之后,那么自然可以不用理會,如果要是在商標注冊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沖突時,筆者建議注意以下3個原則:取得在后的著作權不能阻止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權基本上能夠阻止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但不是絕對的;構成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不一定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常見沖突問題

   1、圖形創作在先,他人是否還能將該圖形申請商標注冊?

  圖形創作在先,根據版權自動保護原則,圖形創作者自該圖形創作以來即對其享有版權。他人可以將該圖形申請商標注冊,且國家商標局在審查時不會對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主動去排查,只要在商標權領域沒有與該圖形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權利,則對該商標注冊申請初審通過,版權所有人只有在商標異議或爭議期間以自己的在先版權申請國家商標局不予核準或撤銷商標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且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對該作品具有版權,因為版權是自動保護原則,因此版權人很多并沒有去做版權登記,如果沒有去做版權登記,在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版權人在版權和版權產生的時間的證明上比較困難。

  版權所有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在先版權,可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不予核準或撤銷商標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在這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保護在先權利,國家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或撤銷商標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2、把圖形作品申請注冊成商標是否還需要版權登記保護? 

  我國的版權保護實行自動保護原則,即版權在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無須履行審查、登記等任何手續。在這種自動保護的情況下,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成為最重要的問題,在沒有任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作品的完成時間往往難以確定,所以許多國家在堅持作品自動保護的同時,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我國從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

  把圖形商標申請注冊成商標,商標的申請日期不可能早于作品創作日期,商標的申請日期已經是作品創作完成時間的有效證明,是否還需要版權登記保護?需要,把圖形商標申請注冊成商標的申請日期證明了該版權產生的時間,并不能證明該版權所有人就是商標申請人。

 3、將委托廣告公司設計的圖形作品申請注冊成商標,該作品的版權歸誰?該圖形版權的歸屬是否影響到該圖形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版權也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也就是說委托廣告公司設計圖形商標時是否簽訂委托合同,該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遵循合同約定,如果未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的,該著作權歸廣告公司。

  該圖形的版權歸廣告公司了,是否會影響到該圖形的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針對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也就是說商標申請人與廣告公司未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對作品版權的歸屬和作品的使用范圍未作約定時,該作品的版權歸廣告公司,但因為商標申請人是為了商標目的而支付對價委托廣告公司設計的圖形作品,該商標申請人將在商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