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商標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手續,雙方均為申請人。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移轉手續。
商標轉讓流程
簽訂合同: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 / 協議》。
商標公證: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1-3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但不是所有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公證書。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并繳納轉讓規費。
商標局受理審查:商標局 1-2 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公告核發證明:商標局受理后6-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證明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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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核準。
-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對于轉讓人名下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與申請轉讓的國內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應一并辦理轉讓。
- 特殊商品商標轉讓:受讓煙草制品、人用藥品的注冊商標時,受讓人必須附送相應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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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轉讓的主體資格有什么要求?
- 回答:轉讓人應為商標的注冊人,且應與商標檔案記錄的注冊人相關情況一致。若注冊人已變更名稱,需在變更名義申請獲準后再進行商標轉讓申請的審查。受讓人應滿足商標法第四條對商標注冊申請主體資格的相關要求,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 2.商標轉讓需要提交哪些申請文件?
- 回答:轉讓申請應由轉、受讓雙方基于真實意愿共同提出,需填寫并提交《轉讓 / 移轉申請 / 注冊商標申請書》。以紙質方式提交的,應提交雙方申請人均在規定位置簽字或者蓋章的原件;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應上傳雙方共同蓋章且簽字的同意轉讓聲明文件的彩色掃描件。此外,還應提交經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需出具代理委托書。
- 3.商標轉讓時,近似商標是否需要一并轉讓?
- 回答:需要。根據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否則,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 4.商標轉讓后,受讓人何時開始享有商標專用權?
- 回答: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 5.哪些商標轉讓申請可能不會被核準?
- 回答:申請轉讓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受讓人不符合相關資格和資質要求的;申請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受讓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申請將含有企業名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費者混淆的;申請將具備特殊含義的商標轉讓,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作為受讓人的;申請人累計注冊商標較多,存在累計多次向較為分散的受讓人轉讓商標,無正當理由,或者不能夠提供相關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或者提供的使用證據無效的。